船舶吨位是表示船舶大小的量度,也是有关方面对船舶征收各种费用的依据。1957年联合国运输和交通委员会采纳了提交给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的一个决议。决议要求成立专家组,搜集并报告当时生效的各主要吨位规则间的异同、缺欠。后来,成立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取代了专家组的工作。海协成立了吨位丈量分委会,经过10年准备,海协于1969年5月27日至6月23日在伦敦召开了国际船舶吨位丈量会议,制定了《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该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为统一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而制定的有关测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规则的国际公约。公约以1966年载重线公约为基础,正文包括一般义务、定义、适用范围、免除、不可抗力、吨位的测定、证书的颁发、证书的格式、证书的注销、证书的承认、检查、权利、生效、退出等22个条款。另有3个附则,附则Ⅰ为技术规则(测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规则),附则Ⅱ为国际吨位证书格式(1969),附则Ⅲ为检查是否遵守本公约的规定。附则Ⅰ规定了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计算方法,总吨和净吨是立方米容积的函数,都有相应的计算公式,附则Ⅰ还对围蔽处所、免除处所、载货处所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国于1980年4月8日接受该公约,公约于1982年7月18日生效,同时也对中国生效。截至2016年3月10日,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或地区有153个,约占世界总吨位的 98.4%。
为便于国内人员了解和研究《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相关内容,我们将该规则以中、英文对照形式出版。使用中如有疑问,应以国际海事组织正式发布的英文版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