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大量不同于常规船舶的新设计海船已经面世并投人运营,这些海船已经证明,虽然它们不尽满足适用于常规钢船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但在限制的营运气象条件下,并按经认可的维护和监督程序从事有限航行时,它们具有同等安全水准的营运能力。因此,对这些新型高速船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与规范亟需出台新的标准与规定。
1994年版规则系由国际海事组织1977年通过的《动力支承船安全规则》(DSC规则)演变而成;2000年版规则是在对(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年HSC规则)作彻底修改后制定的。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章一高速船安全措施的规定,1994年版规则为强制性要求,而按该公约同一章的规定,2000年版规则于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99(73)号决议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相关附则的修正案生效时,即2002年7月1日成为强制性要求。2000年版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同建造阶段的、从事国际航行的高速船。
《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共19章,涵盖了对高速船的各个系统、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要求。本书中、英文对照形式出版,使用中如有疑问,应以国际海事组织正式发布的英文版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