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重要海事规则,其作用在于预防和避免船舶间碰撞事故,保障海上航行安全,并为处理海事提供法律依据。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自1977年7月15日正式生效以来,已经过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2001年、2007年、2013年等多次修订。2013年修正案已于2016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修订至2013年12月,并以中、英文版对照形式出版。使用中如有疑问,应以国际海事组织正式发布的英文版原文为准。
第三条
领土的适用范围
1. 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将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
2. 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3. 对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领土,均可撤销扩大适用,经一年后或撤销时规定的更长期限后,本公约即不再适用于该领土。
4. 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条所递交的任何扩大适用或撤销扩大适用的通知,通知所有缔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