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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将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2020-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20年1月6日发布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生效的公告,该技术法规将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一、海事局于近期在其官网上更新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以下简称“国内法规2020”)的电子版。

二、为便于业界实施国内法规2020,对比此前的国内法规,现对其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总则篇

1、国内法规2020总则中明确了经同意、经认可等述语的执行主体;引入替代设计概念;提出新能源应用原则;补充重大改建定义;调整了“南海-三沙航区”航区划分。

2、国内法规2020对于海南岛至西沙群岛海域的航区进行了调整,由远海航区调整为近海航区(以下简称“海南-西沙航区”)。按照总则第12.1(2)④款,海南-西沙航区海域范围如下:

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以如下 5 点连线范围内沿海航区除外的海域:

(1) 18°30′24″N    108°41′13″E

(2) 15°46′24″N    111°11′48″E

(3) 16°02′54″N    112°35′24″E

(4) 16°39′48″N    112°44′41″E

(5) 19°49′49″N    110°59′41″E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国内船舶证书合并为一份“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和三份短期证书,并新增证书格式及其填写说明;修订补充了相关检验要求,如结构、机电、各种开口等;新增螺旋桨轴与尾管轴以及锅炉检验的检验种类及其具体检验要求。


第2篇 吨位丈量

本篇为《国内法规》2011 及其修改通报第 2 篇的综合内容,仅对证书名称作协调修改。


第3篇 载重线

明确重大改建范围;根据 IMO 通函 MSC.1/Circ.1535 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位置1和位置2定义;明确干散货船舱口盖的规定;修改A型船舶和减小干舷的B型船舶载重线破损稳性要求;明确不适用最小船首高度的船舶;新增勘划木材载重线时对绑扎系统的标准要求。


第4篇 船舶安全

统一删除码头趸船相关内容;涉及特殊用途船的内容统一移至第11篇第2章特殊用途船附加要求。

第2-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分舱与稳性:明确重大改建范围;协调修改了相关定义;明确工程船破损稳性校核;明确单体客船应考虑中间进水和中间进水阶段可淹没限界线的条件;修改双体客船的破损稳性要求;修改客船和货船双层底的高度和阱的布置要求。

结构和机电设备:补充主推进系统倒车验证;补充完善舱底水系统相关内容;明确非传统的船舶推进和转向系统相关要求。补充远海航区航行船舶应急电源供电时间;删除特定航线主电源仅设 1 台发电机组的要求。新增登离船设施的配备要求;修改检验通道尺寸及适用要求。

第2-2章 构造 —— 防火、探火与灭火

明确重大改建范围;新增设有内燃机的 A 类机器处所风机室通风导管关闭装置的布置要求;新增其他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应用;明确 A 类机器处所内正常通道的地板应为钢质;明确使用低闪点燃油的技术条件;新增深油烹饪设备消防要求。修改客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探测器功能;客船开敞甲板应设有公共广播系统。修订货物处所不设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实施要求。新增设计在露天甲板或其上方载运集装箱的消防要求。液货船新增配备氧气测量仪的要求。修订浮油回收船结构防火要求。新增培训手册和消防安全操作手册;补充维护保养和检查具体要求。

第3章 救生设备

明确对珠江口以南的沿海及以下航区的客船,允许使用开敞式两面可用救生筏替代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货船上每个人员应配备一件救生服;明确所有船舶均应配备登乘梯;新增对婴儿救生衣的配备要求;新增非机动船对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的不同配备要求;删除救生设备检修间隔期的展期规定。

第4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明确客船驾控台应安装遇险控制板和遇险报警板的规定;全面修订各海区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要求,并删除“A1 以外海区”表述;删除 B 级 DSC 的要求;对于中高频无线电装置的 NBDP 不强制要求;明确船舶地面站应具备 EGC 功能,补充 EGC 性能标准。

第5章 航行设备

明确本章所述船长为总长;全面修订客船、货船航行设备配备定额表;新增滚装客船配备 VDR 的要求,并在附录中增加 VDR 性能标准;电子海图和电子航海出版物应配备备用装置;在 AIS 性能标准中纳入中文编码的相关要求;雷达性能标准替换为 MSC.192(79)决议。

第6-1章 货物载运

明确运输含水量超过要求的易流态化货物的认可机构;明确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的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条件;载运 B 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尚应遵守本局制订的其他相关规定;谷物稳性的衡准及倾侧力矩的计算指向《国际法规》附则 1 相关要求。

第6-2章 危险货物的载运

明确不符合本章规定的任何包装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以及未经评估及分类的任何包装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禁止装运;明确危险货物装运尚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及本局颁布的其他规定;删除第 4 节装运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强放射性废料船舶的特殊要求(另有规则);本章中有关定义和适用要求均由“《水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修改为“《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第7章 完整稳性

1、明确重大改建范围;明确特殊线型的船舶横摇角计算公式中的系数C2、C3和C4的特殊取值的认可机构;箱型海驳的规定与国际完整稳性规则协调修改;工程船舶作业海域的风浪环境限制应符合规定。

2、结合“南海-三沙航区”航区划分,新增“南海-三沙航区”的单位计算风压;国内法规2020第4篇第7章(完整稳性)7.2.1.5条相应增加该航区的计算风压如下:


第8章 信号设备

新增对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信号设备配备的特别规定;不再强制驾驶室内必须设有机械传动的拉手装置。

第9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增加适用本章的船舶范围,自2021年1月1日起本章适用船舶与交通运输部【2018】83 号公告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第5篇 防止船舶污染

删除平台等海上设施以及渔船的相关要求,与交通部海事行政许可管理要求协调修订相关管理计划的审批要求。

防止油类污染:修订对滤油设备的免除要求;新增对破损稳性的解释;删除浮油回收船及油污水接收船视为非油船的条款;根据环保部 GB3552-2018,修订400 总吨以下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的排放要求;新增 IMO 对于滤油设备、排油监控系统的最新决议要求。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根据国标 GB 3552-2018 修订适用船舶范围,以及现有船的实施时间,修订生活污水定义,补充灰水定义,新增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新增对禁排区域船舶生活污水及灰水集污舱的附加要求。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新增电子垃圾定义;新增对固体散装货物(谷物除外)的分类及要求;新增 1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 400 总吨的现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配要求;新增对海洋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分类衡准。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本章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船舶;全面纳入环保部GB 15097-2016《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的内容,包括附录;纳入交通部关于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修订 SOX 排放标准,纳入附录关于中国排放控制区的相关要求;纳入交通部关于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关于 VOC 及船舶岸电的相应要求。


第6篇 高速船

明确高速客滚船需满足 2000HSC 规则的要求。明确乘客集中一舷和全速回转引起的横倾角的规定;修改破损稳性要求;修改有关舱口盖的规定。补充用于脱险门的布置要求;明确座位区内过道宽度和座椅间距的计算基准。修改结构防火要求;修改近海航区水域航行的高速船脱险通道、布置、梯道、通风关闭等要求;修订固定式喷水器系统的适用船舶;新增纤维增强塑料(FRP)材料建造的高速船的阻火结构要求的解释。明确客船可使用开敞式两面可用救生筏替代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的区域;允许多体船的救助艇降放角度适当调整。修订应急电源和电缆的相关要求。电子定位装置可以采用北斗系统;雷达性能标准按MSC.192(79)决议要求;新增探照灯的性能标准。细化“A1 以外海区”,分别按 A2 海区和 A3 海区配备相关设备;明确无线电通信设备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协调高速船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与营运有关的相关规定。补充避碰规则中对高速船的特殊要求;按照交通部令新增黄色闪光灯的要求。


第7篇 船员舱室设备

明确本篇 A 部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第 2 章 A 部分中客船与特殊用途船的餐厅甲板占有面积计算。


第8篇 乘客定额和舱室设备

明确不同坐向乘客座椅之间的横向通道和纵向通道间距的具体要求;新增“第 9 章 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要求。


第9篇 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

明确客滚船直升飞机搭乘区域和直升飞机降落区域的设置要求。修订固定系固点及车辆系固点的布置要求,增加可操作性;修订III级客滚船系固加速度修正系数 k3 的计算方法,由有义波高确定。修改救生艇/筏和撤离装置等布置区域下方侧壁不应设置固定开口的范围。协调修订图纸资料送审要求。


第10篇 近海供应船附加要求

基于对载运有毒有害液体物质船舶的同等安全水平要求,修订申请载运有毒有害液体物质的现有近海供应船舶要求,明确其应符合本篇第 2 章全部适用规定。


第11篇 其他附加要求

本篇为新增篇章,新增旅游船附加要求,新增砂船附加要求,汇总了特殊用途船附加要求,并新增具有捕捞功能的特殊用途船相关要求;明确安全返港要求对特殊用途船不适用;明确进水中间阶段的稳性衡准要求;修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要求;修订载运不超过60人特殊用途船舱底水系统要求。基于《敞口集装箱船法定检验技术暂行规则》国内航行敞口集装箱船部分,新增敞口集装箱船附加要求,并修订敞口货舱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系统的船舶总吨及系统的设置要求;危险货物的装运和隔离直接指向IMO通函规定,并在附录中新增该通函(MSC/Circ.608/Rev.1敞口集装箱船暂行指南)。船舶岸电系统的适用范围与本法规第5篇第7章相关规定协调一致。


如需了解详情,请下载电子版查看。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rar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更正.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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